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違反《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行為,根據《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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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鑒定機構超出核準范圍實施職業技能考核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一)鑒定機構超出核準職業(工種)實施職業技能考核累計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內(含五十人次)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鑒定機構超出核準職業(工種)實施職業技能考核累計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五十人次以上一百五十人次以下(含一百五十人次)的,處三萬元罰款; (三)鑒定機構超出核準職業(工種)實施職業技能考核累計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一百五十人次以上的,處五萬元罰款,并處撤銷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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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鑒定機構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一)鑒定機構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三人次以內(含三人次)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鑒定機構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涉及勞動者(考生)在三人次以上十人次以下(含十人次)的,處三萬元罰款; (三)鑒定機構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涉及勞動者(考生)在十人次以上的,處五萬元罰款,并處撤銷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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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者在職業(工種)技能鑒定中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鑒定的,由鑒定指導機構取消其當次考核鑒定資格或者考核成績,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區勞動部門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五年內不得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一)讓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初級技能的鑒定的,處五千元罰款; (二)讓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中、高級技能的鑒定的,處八千元罰款; (三)讓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技師、高級技師的,或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的鑒定的,處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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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區勞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五年內不得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一)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初級技能的鑒定的,處五千元罰款; (二)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中、高級技能的鑒定的,處八千元罰款; (三)冒名頂替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以外的其他職業(工種)且職業資格等級為技師、高級技師的,或者參加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職業(工種)的鑒定的,處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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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由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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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與《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鑒定條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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