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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精神,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核,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7月1日起,對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一)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長短分檔增加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40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5元;繳費年限滿35年不滿40年的,每月增加80元;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每月增加70元;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每月增加6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的每月增加5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每月增加40元。 2、按照本款第1項增加基本養老金后,符合條件的人員再按照本人參加工作時間和退休時間分檔增加基本養老金。具體為: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月增加50元。 (2)1954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月增加30元;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每月增加15元;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每月增加1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退休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分檔增加基本養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80元。 (三)退休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分別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再按照正高職稱70元、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60元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調整后的月基本養老金,仍然低于2006年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754元)的,按照以下辦法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繳費年限滿40年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35年不滿40年的,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月增加20元。 (二)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增加后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不得超過754元。 三、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比照本通知第一、二規定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四、從2007年7月1日起,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調整為320元;退職人員月最低退職生活費標準調整為280元。凡符合此次待遇調整范圍的人員,在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條規定調整待遇后,仍達不到最低標準的,予以補齊。 五、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仍不足的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六、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的手中。要繼續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