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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廳:
你廳《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是否適用于勞動合同制工人有關問題的請示》(桂政勞裁字【1992】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企業對合同制工人違紀,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并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辦理。
二、企業與勞動合同工人因開除或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于起因是開除或除名,所以,職工向勞動仲裁委員申請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員會應按因開除、除名發生的爭議受理。申訴人的申訴時效按《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企業公布處理決定之日(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