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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社險[2006]19號、蘇財社[2006]101號)精神,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就市區200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市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含因工致殘退出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1、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生活費30元。 2、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本人在職期間的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 具體標準如下: 繳費年限 調整標準 建國前老工人 75元 35年以上 64元 30年?34年 60元 25年?29年 57元 20年?24年 53元 15年?19年 50元 不滿15年 46元
3、2006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
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按1、2兩項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
老金仍低于市區此次調整后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但增發后的個
人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市區此次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 4、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經省及省以上有權部門批準并在退休前已領取了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
書的科技人員和高級技師(含高級政工師),每人每月再增發50元。 三、調整時間 此次調整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工作安排 1、正常調整于2006年10月按新標準正常發放,同時補發到位;70周歲以上部分退休人員和具有高級專
業技術職稱退休人員的增發部分于2006年11月增發并補發到位。 2、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4項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退休人員,請于10月底前將任職資格證書和相
關批準文件提交給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高級技師提供技術等級證書),以便集中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