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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圍和對象 凡在本市城鎮范圍內(戶口性質不限),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從業,有合法經濟收入的自由職業者(含家政服務人員、商業保險代理人、出租車司機、產品促銷員、維修家用電器人員、房屋裝璜人員、個體飲食服務人員等),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和管理 1、上述勞動者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兩張一寸免冠照片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原企業下崗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直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及有關繳費手續,原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和接續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2、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可參照我市各類企業職工的月平均繳費水平執行,2005年可在每月135元至675元之間,由個人選擇一個標準,按年或按季繳費。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者,從繳費之月起建立社會保險檔案和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人手一本《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每年打印一次個人帳戶對帳單,個人帳戶對帳單由本人核對無誤后,貼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上。 4、上述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記載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利率計息。 5、參保人員因上學、參軍等原因暫停繳費,可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仍不間斷計息,流動到外地工作,可以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6、參保人員觸犯刑律,服刑期間停止繳費并不得補繳,服刑期滿后可按規定繼續繳費。 7、上述勞動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重新就業的,可憑《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用人單位繼續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辦理退休和養老保險待遇 1、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符合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及其以上,并在從業期間均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按規定辦理退休并按月享受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補繳和超齡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2、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及退休后的其他待遇與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相同(含養老金正常調整)。經批準退休后,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