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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最低工資問題的請示》(豫勞社函〔2001〕5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由于我部制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最低工資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時,社會保險制度處于改革的初始階段,因此,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部頒規章未能考慮到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和我部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對這方面的內容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按照建立企業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原則,為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順利進行,各地在制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應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