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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統籌城鄉社會發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參加社會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申領養老保險待遇時,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前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4〕112號)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被征地參保人員,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儲存額或儲存余額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并按照以下方法銜接。 (一)被征地農民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1.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被征地農民,達到《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以下簡稱: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本人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將其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其中:80%部分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0%部分并入統籌基金。被征地農民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后,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2.達到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征地農民,可按照原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8〕85號)后延繳費。選擇后延繳費的,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一)款1項規定轉移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儲存額。待本人繳費年限滿15年時,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不選擇后延繳費的,應將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給本人,并按照規定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3.2010年10月31日以前已同時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一)款1項規定轉移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轉移后其養老待遇調整為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與被征地農民養老金之和,同時,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4.2010年10月31日以前已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但尚未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一)款1項規定轉移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后按照新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重新審批本人基本養老金,今后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被征地農民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老農保待遇的銜接 1.2010年10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民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或老農保待遇的被征地農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應將本人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轉入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其待遇調整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或老農保待遇之和,同時,不再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或老農保待遇。 2.2010年11月1日后被征地農民符合市政府津政發〔2004〕112號文件規定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辦理申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時,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給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城鄉居民或老農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 二、按照市政府《關于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9〕46號)規定,2010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農民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征地補貼計入城鄉居民個人賬戶,不計城鄉居民繳費年限,不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折算繳費年限。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