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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山市社會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中府〔1998〕104號)、《中山市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中府〔2001〕109號)、《中山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府〔2003〕124號)、《關于修改中山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府〔2006〕97號)的文件精神,決定調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我市綜合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按月在社保經辦機構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其醫療保險費連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必須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年限的醫療保險費,才能繼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屬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的退休人員,經市財政局批準、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備案,可按月繳納綜合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在單位按當年社保年度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全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負擔。 三、2002年7月前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并經批準為按月繳納綜合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它類型參保單位的退休人員,仍可維持按月繳納方式,所在單位按當年社保年度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全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負擔。為切實保障已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規范醫療保險管理,此類參保單位尤其是轉制單位,應積極考慮為2002年7月前已退休人員辦理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費。 四、參加綜合或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期間,多次變換醫療保險險種或中斷繳費又重新參保的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其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按以下方法計算: 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其連續繳費年限以退休前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加計算。 ㈡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其連續繳費年限以退休前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與住院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累加計算。 五、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費年限計算方法為:以15年為基數,扣減符合規定的累加繳費月份后,由參保人或其單位按規定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年限部分的醫療保險費。 六、根據上年度退休人員平均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水平,確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并視基金支付情況作相應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其中2006-2007社保年度仍維持原繳費標準,即: 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以1200元為繳費基數的,2028元/年;1500元為繳費基數的,2270元/年。 ㈡住院基本醫療保險:1200元/年。 七、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調整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辦法的通知》(中勞社〔2002〕46號)和《關于辦理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辦法的補充通知》(中勞社〔2002〕63號)同時廢止。 二○○六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