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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級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發揮醫療保險的作用,減輕參保人員的個人負擔,現就調整省本級惡性腫瘤和精神病患者住院起付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本級參保人員因患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或精神病(包括器質性精神障礙、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等),需要到省本級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按照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計算一次起付標準的原則處理。屬首次住院治療的由收治醫院按本院級別計算起付標準;確需多次住院治療的不再計算起付標準。多次住院的確認由省醫保中心負責。 二、參保人員患上述兩類疾病需要轉往異地住院治療的按原規定執行。 三、納入門診特殊疾病管理的惡性腫瘤患者在定點醫院門診進行放療或化療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實行記帳管理,由定點醫院與省醫保中心定期結算;屬于個人負擔部分,由定點醫院向個人收取。 四、上述規定從2007年8 月 1 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