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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石勞社〔2008〕123號)
2008-11-13 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石勞社〔2008〕123號 河北省石家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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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 現將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8〕29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補繳養老保險費具體操作問題的函》(冀勞社辦字〔2008〕18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破產企業職工從法院宣布破產至破產終結期間,破產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要求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按中斷繳費人員補繳規定補繳。 二、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經法院判決或勞動爭議仲裁裁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補繳,并嚴格核實職工身份、工作履歷和原始工資發放表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資料。補繳后,辦理退休和計發待遇按冀勞社〔2006〕67號第十條有關規定辦理。 三、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時,其已辦理退休手續由單位按月負擔其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補繳,按原享受單位核定的養老金標準直接納入統籌范圍。納入統籌后參與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不補調。納入統籌時一是要認真核實原企業職工身份;二是要核查其退休以后按月發放退休費的相關資料。非由單位按月發放養老金的,不納入統籌范圍。 四、在審查補繳資料時,2005年底以前職工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對當時未鑒證的,要認真審查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和合法性和真實性,但不再重新履行鑒證手續。 五、在補繳工作中,當年欠費月數須一次性補完,不允許只對其中幾個月補繳。 六、補繳審批、備案時,縣(市)區、市直單位各自匯總填寫《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七、此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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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宣傳提綱 一、出臺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的目的和重要意義。按照建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養老保險要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逐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讓更多的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需要。是貫徹《勞動合同法》,保障職工權益的具體舉措。目前,由于企業用工不規范,特別是部分企業本應全員為職工參保繳費,但未全員參保繳費,一些臨時性用工養老保險權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也較多。為保障職工享有養老保險的權益,我省出臺了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這一政策的出臺,是解放思想大討論,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成果具體體現。 二、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主要特點。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有三大特點,一是明確了相關概念,規范補繳范圍。文件中對于應參保未參保單位、個人未參保、中斷繳費等從概念上進行了界定。對于不同群體確定了不同的補繳時限。二是區分不同情況確定補繳政策。依照文件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對于單位繳費部分可適當減收滯納金,對于個人繳費部分只收取利息,以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對于經審計、監察、稽核、舉報發現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的,嚴格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不得減收滯納金。三是明確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減收滯納金政策執行至2009年6月底。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實施,但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策出臺較晚,執行這一政策還要有個過程,為配合《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接續好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將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優惠政策延長到了2009年6月底。超過補繳優惠期限,即便是主動補繳,也不再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 三、補繳養老保險費主要政策。 (一)明確補繳后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辦法。按照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我省實行的是全程三段指數。即1992年底以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指數記為“1”,1993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計算的指數低于1.2的按1.2取值,建立個人賬戶后按實際指數。繳費基數是計算繳費工資指數的主要參數。按照計算繳費工資指數的原則確定補繳基數:對于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前中斷繳費的,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后中斷繳費的,可選擇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同時根據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進程,對于1989年底以前中斷繳費的,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后,1992年底以前指數記為“1”,1993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指數記為“1.2”。建立個人賬戶后按選擇的補繳基數計算實際指數,即選擇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補繳的,指數為0.6,選擇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的,指數為1.0。補繳時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為中斷當年繳費比例。 (二)規范補繳程序。對于提出補繳的單位和個人,需提供單位與中斷繳費人員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資料,包括工資發放表、職工工作履歷、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補繳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初審,核定補繳年限和補繳金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后,辦理補繳事宜。 (三)規范部分減收滯納金程序。收取的養老保險費滯納金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為確保基金安全,管好職工的“活命錢”,對于部分減收滯納金的,須經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方可部分減收滯納金。對于未按程序報批、備案減收滯納金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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