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2002〕3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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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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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基本醫療保險市本級統籌范圍內的城鎮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人員、個體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簡稱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包括城鎮特困低保對象)。 城鎮特困低保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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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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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住院醫療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待遇(以下簡稱住院統籌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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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4.6%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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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及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在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就業轉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失業保險中的醫療補助待遇。就業轉失業人員應在享受失業保險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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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院統籌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三個月以后,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院統籌醫療保險至退休時,繳納醫療保險費實繳年限達到15年的,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繳納醫療保險費實繳年限未達到15年的,應一次性繳足到15年,方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繳納醫療保險費實繳年限未達到15年,且不一次性繳足的,終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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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加住院統籌醫療保險的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到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就業的,本人可按照本辦法繼續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就業的,由新就業單位為其辦理接續參保手續,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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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確有困難時,須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暫緩繳納,但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仍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視為自動退出醫療保險,不再補辦醫療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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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按《朝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朝政發[2001]33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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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必須同時按《朝陽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朝政發[2001]42號)的規定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并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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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單獨統籌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鎮同類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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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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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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