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中央行業統籌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使各類從業人員都能盡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現就外來人員和進城從業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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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必須與從業的農民工、外來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在用人單位從業滿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都要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手續(不含已在異地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應以本單位上年度農民工月平均工資乘以上月農民工人數的積(低于自治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為基數,按自治區統一規定的企業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自治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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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民工、外來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退休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辦理退休手續。其養老金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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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民工、外來工繳費滿15年以上達到退休年齡,在計算養老金時,應將其實際繳費年限累加后,采取向前推算的辦法計算出最后一次繳費年份,并以推算出的該年份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依據;在計算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時,其“12N”應為本人繳費起始月份至本人最后一次繳費月份之間所含自然月份之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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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民工、外來工離開用人單位后,繼續在自治區境內城鎮就業的,可辦理續保或轉移手續,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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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民工、外來工離開自治區,且繳費不滿15年,本人要求退保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要求轉往外省市城鎮繼續繳費的,可準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繳費滿15年的可保留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待其達到退休年齡時以此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規定的待遇。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需由本人在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其未在異地重復參保情況的證明,以避免重復享受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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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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