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隨著我市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部分集體土地被征用,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其合法利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精神及《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07〕8號)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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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思路和原則要求 (一)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認識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和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明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對象和范圍。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對象,是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被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其范圍主要包括:因城市改造擴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農民;因興建高新區、空港產業園、灃河新區等園區而被征地的農民;因興建大型企業或其他生產項目、建設發展小城鎮、道路擴建與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農民。下列人員不在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范圍: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了調劑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適當安排并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且戶口已遷往外地或出國(境)定居的;保障范圍內人員在服刑期間的。 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在實施過程中,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對符合條件的新被征地農民,政府應在征地的同時即做出就業培訓安排并落實相應的社會保障政策。對原已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也要統籌考慮新老政策相互銜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決。 (三)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應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并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征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并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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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工作 (四)積極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把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納入就業再就業整體規劃,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統籌城鄉就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改善就業環境,鼓勵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在勞動年齡段內尚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積極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促進有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盡快實現就業。 (五)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責任。對公益性征地,政府要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并制定相關的鼓勵政策,引導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對生產經營性征地,政府要督促指導征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就業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并與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對象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民三方簽訂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六)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能力。重點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培訓范疇,引導他們走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之路,促進被征地農民盡快實現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要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和市場就業需求,積極開展多種方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 (七)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扶持政策。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納入統籌城鄉就業的工作范疇,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凡勞動年齡段內尚未就業且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被征地農民,可參照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的身份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扶持政策。 1、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為符合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服務后,可享受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最高不超過150元。每位符合規定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2、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機構為符合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后,可享受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職業培訓每人最高不超過600元,創業培訓每人最高不超過900元。每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 3、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程序按照《陜西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規定》(陜財辦社〔2006〕17號)執行。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辦法,努力保障被征地農民盡快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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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八)明確保障對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確定的程序為: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同意,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研究,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公示后,報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九)制定保障辦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建立制度基本統一、繳費檔次自選、待遇標準合理、參保方式靈活的社會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 1、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對年齡18周歲以上的人員,征地后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實行一次或分次繳費的辦法。根據測算結果,區分年齡實行不同檔次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鼓勵勞動年齡段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各級財政、村集體分別給予一定年限的繳費補助。被征地農民被用人單位錄用后,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保持不變,到達領取年齡后,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享受的領取額分別計算,統一發放。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 2、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醫療保險的范圍、參保繳費基數、費率和享受醫療保險的待遇等;區分已征地農民和新征地農民繳納醫療保險費來源渠道和繳費方式;明確被征地農民參加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和到規定退休年齡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 3、對生活困難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將其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4、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縣市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盡快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生活特別困難的,根據條件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 (十)確定保障水平。按照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根據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等原則,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應根據當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平均預期壽命、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指標測算,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標準掛鉤,原則上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有條件的縣市區,保障標準可適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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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 (十一)落實就業培訓資金。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按照陜財辦社〔2006〕17號文件規定的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標準,按省、市、縣三級財政分別負擔的原則,經財政部門審核安排,主要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提取。 (十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解決。按照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政府、集體、個人出資的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個人不繳納保險費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體相應的配套補貼。社會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十三)建立養老保險專項儲備金。各縣市區政府每年必須從當年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儲備金。提取比例參考上年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支出情況、在崗職工工資平均增幅、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十四)嚴格資金管理。政府承擔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財政、國土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統一協調劃撥,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解繳;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和專項儲備金專戶的設立和資金籌集管理工作,于社會保障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全額劃撥到指定的財政專戶,并單獨建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征地方案批準前社會保障方案的審核、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基數的審核、個人賬戶記錄、養老金發放等工作。各級政府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財物管理規定,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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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十五)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操作難度大,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年終考核,加強領導、統一協調,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確保必要的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務必把工作做細做實,切忌簡單化。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財政、國土、民政、公安、農業、城建和衛生等部門要從各自職責出發,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我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實施。 (十六)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縣市區要根據國辦發〔2006〕29號、陜政辦發〔2007〕8號及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土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當地政府批準實施。已經出臺了實施辦法的,要根據本《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要積極穩妥地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為構建和諧咸陽、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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