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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9-07-24 淄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淄勞社發〔2009〕71號 山東省淄博市
批準文件:
各區縣、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 

《淄博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勞社[2009]18號)、《關于印發<山東省勞動用工備案辦法>的通知》(魯勞社[2008]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部隊所屬單位招用非軍籍人員,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本市戶籍人員,以及來本市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進行就業或失業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實行分級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其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就業失業登記工作。 

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或登記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由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或登記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由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其中用人單位注冊或登記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應到實際經營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 

2009年7月31日前已在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由所在經辦機構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委托具備條件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  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并定期向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送登記情況。
第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與同級民政、人民銀行支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全市實行統一的《山東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登記證》全程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是勞動者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按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的憑證。
第七條  《登記證》向城鄉勞動者免費發放。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勞動用工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發生下列變化的,應對變化情況進行備案,同時辦理就業或失業登記手續。 

(一)新招用勞動者的; 

(二)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的; 

(三)成建制劃入或劃出的; 

(四)勞動者退休的; 

(五)勞動者死亡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備案的情形。 
第九條   用工備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基本信息: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單位類型、經濟類型、所屬行業、隸屬關系、注冊登記地址、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單位狀態等。 

(二)勞動者基本信息:勞動者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戶籍所在地、住址、民族、文化程度、首次參加工作時間、社保編號、職工類別、崗位(工種)等。 

(三)勞動用工基本信息:勞動合同類型,勞動合同起止時間、試用期起止時間、變更、續訂、中止、終止、解除情況等。 

(四)集體合同基本信息:集體合同的類別、名稱、集體合同狀態、集體合同起止日期、覆蓋職工人數等。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提供的用工信息應當全面、真實、有效。 

(一)用人單位新招用勞動者的,應當自招用勞動者之日起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變更勞動合同的,自續訂、變更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四)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五)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應自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主體變更登記手續。 

(六)用人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投資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經營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注銷的,應自注銷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用工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時,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一)辦理新招用人員用工備案的,應提供勞動者身份證、《淄博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人員信息表》(以下簡稱《人員信息表》)、《淄博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以及與被招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二)辦理續訂、變更勞動合同備案的,應提供《花名冊》以及勞動合同書。 

(三)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備案時,應提供《花名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以及勞動合同書。 

(四)用人單位到勞動保障部門初次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或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時,應提供《淄博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用人單位信息表》(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信息表》)、用人單位有效資質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 

(五)外地單位在本市以租賃柜臺等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辦理用工備案時應提供單位的有效資質證明、授權委托書、與本市協作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合作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用工備案材料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即時受理辦結。在《用人單位信息表》、《人員信息表》、《花名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合同書上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并注明備案日期。對情況特殊、無法及時辦結的,辦理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第三章 就業登記 
第十三條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
第十四條  就業登記實行全市統一的《淄博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人員信息表》,作為勞動者就業證明存入個人檔案,并將有關內容錄入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同時在《登記證》上做好信息記載。
第十五條  新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在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時,一并提供戶口簿、《登記證》(沒有《登記證》的同時辦理)、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有效職業資格證書(限從事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的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轉交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第十六條  自雇型就業、靈活就業和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員,可在實現就業后30日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證》人員同時辦理《登記證》。辦理就業登記手續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雇型就業,包括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須提交身份證、《登記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二)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須提交身份證、《登記證》、街道(鄉鎮)或社區出具的從業證明。 
第十七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提供相應的變化證明材料一式兩份,同時用于辦理就業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四章 失業登記
第十八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市戶籍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失業登記;非本市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失業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就業轉失業人員應按照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的隸屬關系,到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十九條  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各類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的; 

(三)因用人單位破產、倒閉等原因失業的; 

(四)土地被征用未實現就業,符合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其他應當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 
第二十條  各類學(院)校畢(肄)業生未就業的,由本人持身份證、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也可直接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勞動者未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于3日內將失業登記通知單送達勞動者本人,15日內將勞動者檔案轉到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動者本人應當于6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憑《登記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辦理登記手續時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身份證,非本市戶籍人員須持在常住地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 

(二)勞動者《登記證》; 

(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自雇型就業人員開辦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停業,在停業后30日內,應持本人身份證、工商部門(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或轉讓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土地被征用者或城鎮無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登記范圍的,由本人持身份證、戶籍所在或常住街道(鄉鎮)辦事處(政府)出具的被征地證明或無業證明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也可直接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退役軍人持憑本人退役證明和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據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五條  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持釋放或解教證明,假釋或監外執行人員持司法部門的有關證明,緩刑人員持法院判決書,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六條  靈活就業和自由職業者失業的,持從事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場所所在地街道或社區出具的停止靈活就業或停止自由職業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其他需要登記的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失業人員有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二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后,應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和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予以辦理登記。無《登記證》人員,同時辦理《登記證》,已有《登記證》人員,在《登記證》上做好信息記載,同時將有關內容錄入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后,要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將有關情況錄入就業服務信息系統,上報本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確認,由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  登記失業人員應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就業培訓。
第三十條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按規定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服務。
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非企業單位,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明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平均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超出法定勞動年齡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自登記失業之日起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或進行求職查詢的。
第五章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按照淄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淄博市檔案局《關于印發<淄博市失業人員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淄勞社發[2007]2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由就業轉為失業的失業人員,原來已有個人檔案的,應在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將個人檔案從原用人單位或其它檔案代管單位轉移至失業登記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沒有個人檔案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其建立個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失業人員出現就業、入學、入伍、戶口遷移等情形的,應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本人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接收單位出具的檔案提取介紹信、《登記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檔案轉出手續。
第三十五條  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申辦個體私營企業,或到其它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可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委托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的指導和管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規范勞動用工。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轄區內失業人員名冊和臺帳的登記工作,定期開展調查,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就業意愿、就業狀況等情況,準確、及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對農村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和非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暫不納入現行的城鎮登記失業率計算范圍。 
第三十七條  《登記證》編號與勞動者身份證號一致。已持有《登記證》的非本市的勞動者離開淄博市后再次來淄博就業的,應使用原《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登記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本人使用。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其《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已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及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登記證》由本人保管。 
第三十九條  對申請辦理《登記證》,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登記證》。材料不齊全的,一次告知應提供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書面注明理由。 
第四十條  對已登記失業并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應在《登記證》上加蓋“就業困難人員”樣章。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辦理正常參保人員增減手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查驗其《花名冊》。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用工監察及勞動保障年檢時,應查驗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信息表》和《花名冊》,以及從業人員的《登記證》。對企業新增就業人員未辦理用工備案和就業登記的,應要求其辦理后再予通過年檢。
第四十三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失業保險金,應查驗《登記證》并進行相應記載。
第四十四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應查驗《登記證》并進行相應記載。 
第四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一季度對勞動者失業登記期間《登記證》進行年度審驗。由勞動者本人持身份證和《登記證》到發證機構辦理年度審核手續。未經年度審驗的,失業登記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  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主動走訪轄區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積極為勞動者開展就業和失業登記,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 
第四十七條  《登記證》不得轉借、轉讓、涂改、偽造。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及時向發證部門報失,并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報刊上刊登損失啟示后,攜帶刊登啟示的報刊到原發證或最近一次辦理登記手續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補發手續。
第四十八條  《登記證》可與山東省社會保障卡配套使用。《登記證》統一使用全省就業服務信息系統進行發放和管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受委托承擔《登記證》管理工作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應建立專門臺帳,實行微機管理,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第四十九條  工作人員在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中有推諉拖延、弄虛作假等違反規定行為的,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快信息網絡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積極推進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網上辦理,方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用工備案,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勞動用工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有關信息錄入管理系統,定期進行數據分析,提供咨詢服務,實行動態管理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以各種方式從事合法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者經營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是指在本市居住,失業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就業滿6個月并進行了就業登記,或以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等形式在本市連續就業滿6個月,并進行了就業登記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和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所提供資料全部為原件,除《用人單位信息表》、《人員信息表》、《花名冊》留存原件外,其余資料查看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再就業優惠證》繼續有效,可申請換發《登記證》,原《山東省勞動者失業證》繼續有效,應在年審或就業登記備案時換發《登記證》。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以及自雇型就業、靈活就業和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補辦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手續。

附件:

淄博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用人單位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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