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包頭市公務員局: 根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區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106號)的精神,為確保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得到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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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實行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備案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防止用人單位隨意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工資支付標準,維護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益,全面實行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備案制度。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方案,在工資集體協商方案中予以明確,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時用人單位應提供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方案和《用人單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備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未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用人單位不得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備案有效期為一年,超過一年有效期后,用人單位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應按原程序備案。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勞動者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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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認真履行勞動監察職能,加大對用人單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特別是要加強對各類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對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或利用提高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等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對態度惡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典型案例要在新聞媒體中予以曝光,切實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益。 為及時了解掌握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各地要建立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之前將《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統計表》(附件2、3)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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