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南寧市實施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南府發[2001]28號)第十條規定“本辦法的補助水平高于或低于自治區公務員醫療補助水平時,可視本級財政承受能力,按照補助水平與自治區補助水平基本相一致的原則進行調整”的精神,結合我市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對南寧市國家公務員住院醫療補助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起付額及分段自付部分的核減比例為(在職、退休實行統一核減比例): 起付額,核減60%; 5000元及以下,自付部分核減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自付部分核減70%; 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自付部分核減80%。 二、市屬各縣可根據本縣財政承受能力及本標準適當調整本縣國家公務員住院醫療補助。 三、本調整標準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南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南 寧 市 財 政 局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