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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制定實施了積極的就業政策。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落實《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促進就業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促進就業工作的目標和責任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把促進就業工作擺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增就業崗位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切實加強促進就業工作。 (一)明確促進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本市“十一五”規劃,進一步貫徹“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增加就業崗位,提高就業質量,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確定促進就業工作的目標任務 堅持以發展經濟擴大就業,推進以高技能人才為主體的職業培訓,全面提升勞動者技能素質;優化微小型企業創業環境,以創業帶動就業;提升公共就業服務水平,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扶助機制;規范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在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規模的同時,進一步提高就業質量,努力把失業率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限度內,實現相對充分的就業。 (三)完善以政府責任為主的促進就業社會責任體系 將新增就業崗位情況、促進就業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強化就業服務情況、促進就業的資金投入情況、地區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托底情況、國有企業減員控制情況、地區失業人數控制情況繼續列入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切實落實政府促進就業的第一責任。市、區縣政府要及時將促進就業情況向同級人大報告。 積極發揮市促進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的作用,定期研究促進就業工作,協調完善各項與促進就業相關的重大政策,指導與督促促進就業政策的落實。各區、縣政府要相應建立區縣促進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促進就業措施落實到位。 將樹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與構建和諧社會相結合,使企業切實承擔起穩定就業崗位、增加就業機會、提高就業質量的社會責任。 調動社會多方力量,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促進就業的格局。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積極的就業政策以及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者的典型事例,宣揚勞動者自強不息、開拓創新的進取精神,著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積極開辟就業渠道 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調整結構、發展經濟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注重提高競爭力,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及時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影響,積極采取相應對策。 全面貫徹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關于發展第三產業的政策措施,在推動第三產業和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中廣開就業門路。 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容量。對就業容量大且有市場需求的行業,制定相應的促進就業的扶持政策。 鼓勵勞動者通過非全日制就業、非正規就業、自由職業、勞務派遣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進一步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相關政策。 二、完善和落實促進就業政策,切實改善就業環境 各級政府要繼續實施積極的促進就業政策,加大投入力度,鼓勵單位吸納就業,幫助勞動者自謀職業,以政府補貼的方式購買公益性崗位,安置難以實現市場就業的困難人員,有效改善各類勞動者的就業環境。 (五)鼓勵自謀職業 失業、協保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可憑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相關材料,向稅務機關申請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個人所得稅。 失業、協保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失業、協保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平等自愿原則及最低標準收取。嚴禁強制收費,嚴禁各種形式的集資、攤派和亂收費。有關部門要改革審批程序,簡化失業、協保人員開業的相關手續,明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提高服務效率。 以上稅費減免政策,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2005年底前已經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的人員,不再享受以上優惠政策。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失業、協保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和稅務部門審核,可以按實際招用人數,在國家規定定額最高上浮額度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七)完善“雙困”人員的就業托底機制 按照“三個為主”的要求,繼續開發“萬、千、百人就業項目”,使公共資源、公共財政形成的崗位成為解決“雙困”(就業困難、家庭生活困難)人員就業矛盾的持續通道。 完善“雙困”人員認定、安置、退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確保出現一個、認定一個、安置一個、保障一個。 對公益性勞動組織安置的“雙困”人員,可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與社會保險費補貼。 (八)改善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環境 深化“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對農村征地勞動力、大齡協保人員以及青年失業者等就業矛盾比較突出的群體,整合社會各方資源,完善就業扶助措施,開展個性化的指導、服務和培訓,提升他們就業、創業的能力,切實改善就業環境。 (九)加大促進就業的資金投入力度 各級政府要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促進工作的通知》(滬委〔2003〕5號)要求,繼續充實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加大促進就業的資金投入力度。 市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以失業保險基金為主體。要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功能,失業保險基金除用于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積極用于職業培訓、公共實訓、職業介紹、崗位補貼、開業貸款擔保貼息等促進就業項目,在經過市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后,還可用于其它促進就業項目。 各級政府要結合建立公共財政框架,根據就業狀況的變化,進一步調整公共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集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各區縣財政要根據本地區失業人員、“雙困”人員的數量等因素,將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保證促進就業的資金投入。 各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從制度上規范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一步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保證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素質 各級政府要從貫徹“科教興市”主戰略的高度出發,大力發展終身教育,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全面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實施新一輪“技能振興計劃”,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力爭到2010年,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術性從業人員的比重提高到25%左右。 (十)大力推進以高技能人才為主體的職業培訓 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社會各類教育培訓資源的作用,根據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為提高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工作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服務。 根據本市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對技能人才的需求,重點加強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的培養,加強“灰領”型技能人才的培養,加強青年技能人才的培養和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帶動勞動者隊伍技能素質整體提高。 根據本市產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市場導向、合理定位、功能互補、資源共享”的原則,盡快形成適應上海未來新產業發展方向的公共實訓基地的總體布局。公共實訓基地要堅持公益性原則,面向社會提供職業技能實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提升運作效能,切實增強勞動者實際動手能力。 (十一)進一步完善職業培訓政府補貼機制 通過為本市就業困難、需要提高職業技能素質的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帳戶,完善職業培訓政府補貼機制,鼓勵勞動者參加市場急需的職業技能培訓,調動勞動者終身提升職業能力的積極性。加強對政府補貼的職業培訓的質量監管,使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和促進就業的效果掛鉤,充分發揮培訓補貼對促進就業的政策效應。 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實施好“萬、千、百人就業項目”的上崗培訓,穩步推進青年職業見習計劃,真正發揮培訓對促進就業的作用。 (十二)完善職業技能鑒定的質量管理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職業發展動態,搞好新職業標準和鑒定題庫的開發,引領本市職業培訓的方向。完善以動手能力為重點的職業技能鑒定模式,突出職業技能鑒定對勞動者實際動手能力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引導勞動者積極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在中等學校、高等院校中推進學歷和職業技能“雙證書”制度,擴大職業資格證書的覆蓋面。加快引進國際知名的培訓機構和認證機構,提升本市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認證的水平。 四、加大力度鼓勵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 鼓勵創業是促進就業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全社會資源優勢,形成合力,切實為自主開業者提供有效的指導服務,支持和鼓勵自主創業,以創業促進就業。 (十三)積極開展開業指導服務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為有創業愿望的勞動者提供開業市場分析信息、實施個性化的開業培訓、開展開業扶持政策咨詢等開業指導服務。同時,要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充分發揮開業指導專家志愿服務團的作用,開展專業化的開業咨詢指導服務,為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和小企業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十四)加大對自主創業的扶持力度 繼續完善開業及小企業貸款擔保和貼息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對自主創業者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加大融資扶持力度,簡化辦事手續,強化貸后跟蹤輔導。 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結合區域產業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實際,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建設開業園區,為自主創業者提供房租補貼、開業指導等扶持措施和配套服務。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積極給予政策扶持,鼓勵和引導勞動者通過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實現就業,并為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轉制為個體工商戶或小企業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小企業孵化器的作用。 (十五)營造鼓勵創業的良好氛圍 各新聞單位要繼續宣傳勞動者自主創業、社會力量扶持創業的先進典型,大力弘揚城市創業創新精神,激發創業激情,尊重創造愿望,鼓勵創造活動,肯定創造成果,營造全社會支持創業的良好氛圍。 五、完善失業調控措施,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 各級政府要加大失業調控力度,綜合運用各類措施,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同時,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積極推進勞動力市場健康、穩定有序發展。 (十六)加強失業調控措施 對失業狀況進行動態監控,建立和完善失業預警機制,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進行調控,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對因國內國際重大社會經濟事件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及時采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十七)建立比較全面的就業指標分析體系 充分發揮信息分析的社會導向與決策支持功能,進一步完善勞動力資源調查制度,動態掌握就業的各項主要數據。建立比較科學合理的分析指標體系,形成定期的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制度。 (十八)實行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采取分步實施、逐步推進的辦法,對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職業工種,實施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凡從事有職業資格準入要求職業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獲得國家認可的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十九)加大規范勞動力市場的力度 進一步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查處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用工登記、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時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 勞動保障及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及時清理和打擊非法職介活動。政府有關部門要與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聯合進行勞動力市場專項整治,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行為。 暢通勞動者的舉報渠道,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切實保障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完善對各類勞務派遣組織的管理,規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勞務派遣促進就業的作用。 (二十)進一步規范企業裁員行為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市或者單位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對用人單位的裁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對裁員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依法按程序處理。 六、加強體系建設,提升就業服務水平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推動城鄉統籌就業工作。 (二十一)推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 市、區縣兩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進一步充實力量,健全隊伍,大力加強軟件建設,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運用現代化科技手段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繼續加強居委、社區層面的就業援助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政策宣傳、勞動保障維權、勞動力資源調查和配合開發就業崗位等作用。 (二十二)完善公共職業介紹服務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求職者技能、求職能力的不同,免費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服務過程中,要注重加大職業指導的力度,著力提高指導方式的科學性、指導內容的針對性、指導結果的有效性。要建立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職業指導員隊伍,針對長期失業人員、青年失業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等就業困難群體就業特點,開展個性化的指導服務。 加強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管理,對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開展免費就業服務的對象規模、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提出明確的目標任務,開展定期的績效評估。 (二十三)積極發展社會職業中介機構 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各類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 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績效掛鉤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探索實施購買職業介紹成果的辦法。 (二十四)進一步推進城鄉統籌就業 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努力為高校畢業生實習和實行“雙證書”制度創造條件。繼續堅持“兩個相同”政策,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非農就業的,可同城鎮勞動者一樣,享受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參照對失業、協保人員的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企業招用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的,可視作招用失業、協保人員,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進一步發揮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功能,摸清各類勞動者的就業需求,做好就業服務工作。結合“萬、千、百人就業項目”,針對本市勞動力就業特點,開發一批適合其就業特點的崗位。 通過試點,建立區縣來滬人員就業服務中心,為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提供招聘信息查詢、信息發布、政策法規咨詢等服務。繼續擴大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覆蓋面,規范用工行為,保障外來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措施,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