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辦公室: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黔府發[2008]13號)和《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08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勞社廳發[2008]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一年來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從2008年9月1日起,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 6周歲以下的兒童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81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80元; 二、 6周歲至18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鎮中小學學籍的學生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51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80元; 三、 18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含不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原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個人繳納160元,政府補助80元; 四、 18周歲以下的低保對象、“三無人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110元; 五、 18周歲及以上的低保對象、“三無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個人繳納10元,政府補助230元; 六、 低收入老年人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 個人繳納100元,政府補助140元。 七、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三無人員”,個人繳納部分由民政部門代為繳納。 八、 政府應補助的資金,扣除中央和省兩級政府補助的資金后,由市政府補助40%、區、縣(市)政府補助60%。 此外,各區、縣(市)政府和相部門要以這次調整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為契機,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工作,確保政策的宣傳到位,讓老百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積極參與;各職能部門尤其是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民政等,要積極配合,結合各自職能,開拓創新的開展工作,確保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今年40萬人的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