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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需在24小時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建立事故報告制度。 二、職工治療工傷應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根據病情如需轉統籌區以外就醫的,需經三級醫院轉診后到經辦機構辦理轉院手續,方可轉出。 三、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工傷職工完成工傷認定后,可報銷醫療費,并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傷認定結論書、停工留薪期確認書。 (二)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 (三)協議醫院提供的醫療費收據、處方底聯、門診手冊、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收費清單和相關檢查報告單。 五、工傷職工完成勞動能力鑒定后,可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勞鑒費,并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二)繳費信息數據。 (三)如配置輔助器具,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并提供《配置輔助器具鑒定確認表》。 六、工亡職工取得工亡認定結論后,可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并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亡認定結論。 (二)參保繳費信息。 (三)供養親屬需提供: 1、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確認書。 2、供養親屬戶口復印件。 3、供養親屬所在街道、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4、經辦機構調查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