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不折不扣貫徹執行《辦法》,確保各項失業保險工作的平穩銜接。《辦法》實施后,各項失業保險待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各地務必不折不扣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做到不走樣、不偏差;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個人繳費記錄,切實維護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地尤其要注意做好《辦法》實施后有關工作的過渡銜接,使各項失業保險工作順利平穩地開展。 二、認真按規定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對于2004年2月底前登記的失業人員,其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在2004年3月后一律按新標準發放。對于行政區劃已改變的市轄縣,最低工資標準不變的,按原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已改變的,按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關于失業保險金和門診醫療補助費的執行標準。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廳制訂了《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失業保險金標準對照表》,各地要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查出失業人員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在發放失業保險金時,應隨同發放失業人員的門診醫療補助費,門診醫療補助費為失業人員月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確到元整數。 三、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已于2004年2月底前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的,原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按新標準增加劃轉費用;2004年3月1日后轉遷的失業人員,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律按新標準劃轉失業保險費用。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2004年3月1日后一律按新標準給轉遷的失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有關待遇。 四、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并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再次失業后其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兩次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一致的,統一按高的標準執行。兩次及兩次以上參保的失業人員,其參保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一致的,由最后參保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五、因病或負傷(不含因過錯交通事故、違法犯罪等情形致傷)需住院治療的,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予以報銷50%醫療費,但累計報銷醫療費用不能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2倍。參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包括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目錄及住院醫療費實行起步價等規定。生育分娩住院不列入因病住院范圍。 六、進城務工就業的農民,其用人單位和個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其失業后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與城鎮失業職工一視同仁。如果其前段繳費年限個人沒有繳費,后段繳費年限個人已繳費的,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分段計算。個人沒有繳費的繳費年限,按規定給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個人已繳費的繳費年限,其失業時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與城鎮職工一視同仁。 七、國家機關使用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不列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事業單位按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應列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八、切實做好《辦法》的宣傳工作!掇k法》的出臺,是當前我區各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重點關注的熱門話題,各地要緊緊抓住有利時機,利用各種形式,認真做好《辦法》的宣傳工作,使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充分了解《辦法》的基本內容和參加失業保險的重要意義,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主動性,真正做到廣而告知,家喻戶曉,促使全社會都來關心和支持失業保險工作。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四年三月十日 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失業保險金標準對照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