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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人事勞動)局,市級機關各委、辦(廳)、局: 根據《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中關于"市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政策制定工作"及"本方案實施當中的有關具體問題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的規定。為配合國有企業深入改革,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加快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體系,F就《實施方案》中流動人員醫療保險的有關條款并說明補充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我市各級勞動、人事部門管理的勞務、人才交流機構(以下簡稱交流機構)拖管檔案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企事業單位辭職、辭退、除名、失業、外出從事勞務、進修的人員; (二)由勞動(人事)人才交流機構實行勞動、人事代理制的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地址在城區的鄉鎮企業以及其它用人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 (三)個體工商業戶、自由職業者; 上述人員簡稱為流動人員。 二、流動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依法按本市當年實際執行的籌集比例和辦法繳納醫療保險費。 三、流動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核定: (一)國有企事業單位辭職、辭退、除名、失業、外出從事勞務、進修人員以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實行勞動、人事代理制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收入超過本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三)個體工商業戶、自由職業者以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四)上述人員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或審批,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僅作為計算個人帳戶金額的基數。 四、流動人員可在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代辦醫療保險業務的交流機構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交流機構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流動人員醫療保險費。交流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業務不得收取手續費,也不得從收繳的醫療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 五、2002年元月1日前參加工作尚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流動人員,從2002年元月1日起補繳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流動人員最短繳費年限暫定為十五年。 六、流動人員在原單位已參加醫療保險,離開原單位后可繼續到勞務(人事)交流機構辦理續保手續。流動人員中斷繳費又未補繳的,中斷期間不能計算為繳費年限,中斷后補繳所欠繳醫療保險費的方可連續計算繳費年限,并從補繳之日起6個月后享受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七、用人單位應參加醫療保險而未參加或雖已參加但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其職工流動時應由企業和職工補繳應繳或欠繳的醫療保險費。 八、由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流動到社會上的人員,其檔案由勞務(人事)交流機構托管,且本人自愿參加醫療保險的,可持本人有效證件到交流機構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并從開始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計算繳費年限。 九、流動人員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享受城鎮職工同等醫療待遇,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后享受退休人員同等醫療待遇。退休時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應補繳所欠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用,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否則,其個人帳戶結余部分一次性返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十、流動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可將其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余額轉入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名下,并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十一、流動人員在兩個統籌地區之間流動時,應及時辦理增減變動手續,同時轉移個人醫療保險關系,方可按本辦法連續計算為繳費年限。流動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流動人員對個人醫療保險的繳費情況有疑慮的可到交流機構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和記載情況。 十三、流動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西安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保險,繳費標準為每月每人8元,方可享受大額醫療補助待遇。 十四、流動人員參加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其就醫管理辦法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緊急搶救未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或因出差探親在外地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交流機構按月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十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