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解決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及關系銜接問題,解除軍人后顧之憂,激勵軍人安心服役,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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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建立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制度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并給予個人賬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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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隨軍配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以下稱未就業隨軍配偶),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 (一) 隨軍前未就業、經批準隨軍隨隊后未就業且無收入的; (二) 隨軍前已就業但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經批準隨軍隨隊后未就業且無收入的; (三) 經批準隨軍隨隊后未就業且無收入,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軍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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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軍隊政治機關和后勤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的審批與支付、建立養老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格認定,以及基本生活補貼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的管理,并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未就業隨軍配偶社會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接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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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按照下列標準,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按月發放: (一) 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三類島嶼,以及一般地區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20元。 (二) 駐國家確定的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10元。 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具體范圍和類別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四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14號)執行。軍隊確定的島嶼類別按《總后勤部關于印發<軍隊地區津貼規定>的通知》([1998]后財字第33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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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三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全額的期限最長為60個月;駐一般地區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全額的期限最長為36個月。未就業隨軍配偶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全額期滿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補貼標準8%的比例逐年遞減。遞減后的基本生活補貼最低標準,由總后勤部參照省會城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 駐國家確定的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其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準不實行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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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的調整,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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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按照繳費基數11%的規模,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個人和國家共同負擔,其中,個人按6%的比例繳費,國家按5%的比例給予個人賬戶補貼,繳費基數參照上年度全國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比例確定。 個人繳費和國家給予個人賬戶補貼的比例,根據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變動情況,由總后勤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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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辦法實施以前隨軍隨隊的未就業隨軍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隨軍隨隊年限,可根據自愿原則,在本辦法實施當年,個人按繳費基數11%的比例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并全部記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補繳年限與本辦法實施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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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建立個人賬戶的。按照國家關于職工跨統籌地區調動的有關規定,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 (二) 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隨隊前,已經參加地方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以及在未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按本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已參加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 (三) 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應當及時為未就業隨軍配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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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并參加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未就業隨軍配偶就業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關于職工跨統籌地區調動的有關規定,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手續。 (二) 未就業隨軍配偶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 (三) 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隊期間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的繳費年限,與到地方后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 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接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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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為未就業隨軍配偶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和國家共同負擔。未就業隨軍配偶按照本人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全額1%的比例繳費,國家按照其繳納的同等數額給予個人賬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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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就業隨軍配偶在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隨遷后.按照規定應當參加接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將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由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照規定不參加接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一次性發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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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未就業隨軍配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應當向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會同后勤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經軍人所在單位軍政主官審查同意后,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正師級(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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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正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會同后勤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批準手續.并逐級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和后勤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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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將經批準享受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的人員名單,采取適當形式,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反映不符合條件的,經核實后要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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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 (一) 未就業隨軍配偶已就業且有收入的; (二) 未就業隨軍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安排工作的; (三) 未就業隨軍配偶出國定居或者移居港、澳、臺地區的; (四) 未就業隨軍配偶與軍人解除婚姻關系的; (五) 未就業隨軍配偶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 軍人被取消軍籍的; (七) 軍人退出現役的; (八) 軍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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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由總后勤部列入年度軍費預算,中央財政每年予以撥付。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中個人繳費部分,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在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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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必須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專戶存儲,所得利息直接記入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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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軍隊政治機關和后勤機關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待遇審批,以及基本生活補貼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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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隨軍前或隨軍期間有工作且參加失業保險的來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出現役隨遷后沒有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和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累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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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軍人所在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將未就業隨軍配偶人員名單及時送部隊駐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12號)的有關規定,對未就業隨軍配偶再就業給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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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辦法同時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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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無工作隨軍配偶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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