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 2011年11月3日-4日,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牽頭召開了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疑難問題研討會。會上,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以下簡稱“仲裁機構”)領導、業務骨干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區人民法院相關領導就近期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共同進行研討,并就有關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紀要如下:
|
一、用人單位要求已離職勞動者返還原基于職務所占用物品(如:電腦、汽車、特定資料等)產生的爭議屬勞動爭議,各級仲裁機構和法院應當受理。
|
二、船員因船員勞務(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依法應由海事法院受理,各級仲裁機構和普通法院不予受理。
|
三、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已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又要求原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辭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須承擔確定金額的賠償責任”的,約定無效。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按實際損失為限予以賠償。
|
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在申請仲裁和訴訟時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而未要求支付賠償金的,各級仲裁機構和法院應認定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行為違法,同時依職權直接將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訴求變更為賠償金,但裁判金額以勞動者訴求的金額為限。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在申請仲裁和訴訟時要求支付賠償金的,各級仲裁機構和法院應認定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行為合法,同時依職權直接將勞動者的賠償金訴求變更為經濟補償,依法計算勞動者應得的經濟補償金額。
|
六、勞動合同期限因法定情形(如:工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女職工三期等)續延的,續延期間應當計算為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依法續延滿十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七、女員工與用人單位約定工資為計件工資的,按照女員工產假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數額來確定其產假期間的月工資標準。應發工資確實無法查明的,可以按已查明的產假前12個月實發工資的平均數額來確定其產假期間的月工資標準。
|
八、女員工未婚先孕流產的,不享受流產假期。女員工提供醫療證明(或醫囑),證明其需停工休息的,可按照病假待遇處理。
|
九、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致使勞動者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參照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
|
十、被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就本申請提出反申請的,仲裁機構在審理時應按同一案號,將反申請與本申請合并審理。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作非終局裁決處理。
|
十一、仲裁機構已向當事人一方送達仲裁裁決書,申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不應準予撤回仲裁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