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已經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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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老干部離休的年齡為:中央、國家機關的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副書記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長、市長、主席、副省長、副市長、副主席及相當職務的干部,正職年滿六十五周歲,副職年滿六十周歲;中央、國家機關的司局長、副司局長,省市自治區黨委部長、副部長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廳局長、副廳局長,地委書記、副書記和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及相當職務的干部,年滿六十周歲;其他干部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離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適當推遲。 老干部離休,由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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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老干部離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離休后原工資照發。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行政八級和相當于八級以下(含八級)的老干部離休后,不增發生活補貼。 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老干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老干部離休后的生活補貼,自批準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已經離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離休的干部),從本規定下達之日起按年發給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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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老干部辦理離休手續后,由國務院委托離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授予“老干部離休榮譽證”。“老干部離休榮譽證”由國務院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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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離休干部所在單位,要根據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機構或確定專人負責,做好為老干部服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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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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