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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魯企業: 為切實保障企業工傷全殘人員和供養親屬的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03〕107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06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工傷全殘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經勞動能力鑒定致殘程度為1—4級,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職工以及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含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辦法 符合條件的工傷全殘人員的定期傷殘津貼,以2005年12月本人月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2006年企業工傷全殘人員傷殘津貼調整表》(附件)的標準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以2005年12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元;生活護理費以2005年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調整,調整比例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來源 增加待遇所需資金,已納入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支付項目的,從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納入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支付項目的,從原資金渠道列支。 此次調整待遇工作,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傷人員以及工亡職工親屬的關懷。各級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要采取措施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把工作做細、做好;要嚴格執行政策,認真搞好審核,不能隨意開口子;要加強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工傷人員增加待遇工作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未按政策規定增加工傷人員待遇的情況,要依法予以處理。 此次調整待遇工作,由各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實施。此項工作要于2007年1月底前結束;2月10日前,各市要寫出總結,分別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