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關于貫徹〈湘潭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的實施意見》(潭勞社字[2005]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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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參加了生育保險,并按時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計劃內生育、或經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納入生育計劃的妊娠過程中,因故終止妊娠,在法定產假期間內,工資仍由用人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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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加了生育保險,并按時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下列人員可享受生育補助金待遇。 1、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的,可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生育醫療費用)。 2、用人單位男職工無工作單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不含終止妊娠并符合計劃生育、婚姻法等規定,在產假期間內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本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的50%(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生育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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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生育補助金由用人單位醫保專干或委托機構專辦人員在法定產假結束時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一般不接受職工個人或委托人申領(失業人員除外)。申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夫妻雙方不在同一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還需提供對方已參加生育保險或不屬于參保范圍的證明材料; 三、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湘潭市生育保險待遇證》。 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含多胎)、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等);異地住院生育的醫學證明需經當地生育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并出具該醫療服務機構屬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 五、失業女職工,還需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有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六、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會或城市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和結婚證; 七、男方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或不屬參保范圍的證明(由居住地村委會或城市居民委員會開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屬外國居民或境外居民證明) 八、受委托代為申領的,除本條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九、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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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并符合領取規定的生育補助金,由男方所在單位專辦人員持有關憑證到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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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申請起在15個工作日內,對職工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的條件審核完畢。對材料完全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支付;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以書面形式告之補齊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之用人單位和申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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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或委托機構將有關待遇補償給受益人時,應有本人領取簽名,并保存備查,以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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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任何人均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冒領、多領或騙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對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騙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參保單位或委托機構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除追回被騙取費用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罰款。 本暫行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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