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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提高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促進紹興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3〕2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33號)精神,結合紹興市區實際,現就完善紹興市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當調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繳費標準 新參保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繳費標準調整為:B檔8000元,C檔13000元,D檔19000元。參保人員可在B、C、D三檔內自行選擇一檔繳費。 原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如愿意重新選擇高檔繳費標準的,允許在本意見下發后六個月內一次性補繳新檔繳費標準和原繳費額之間的差額。補繳手續仍以所在行政村為單位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二、適當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標準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標準調整為:A檔150元/月,B檔230元/月,C檔280元/月,D檔330元/月。 原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如重新選擇檔次,其養老保障待遇從辦妥補繳手續的次月起享受新標準待遇。 標準調整后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由政府通過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及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等渠道籌措。 三、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渠道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其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費用可以折算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其中選擇A檔的人員折算為3年10個月,選擇B檔及以上的人員統一折算為5年。選擇C檔、D檔的人員,折算后,其與B檔間的繳費差額退還給本人。 本意見實施前,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0周歲且正在延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如需折算的,以繳費額加上政府補助金,減去已享受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累計金額,除以2006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20%,得數為折算年限數。折算年限計算到月,折算年限不足五年的,按實計算;折算年限超過五年的,按五年折算,折算后其個人賬戶金仍有余額的,余額退還本人。政府補助金只用于折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限。此類人員如需折算,須于2008年11月30日前辦理完畢。 上述人員,一經折算,不得再行改變,并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折算的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金和政府補助金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具體折算細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仍按紹政發〔2003〕26號文件規定執行,不得折算。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其他 本意見具體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本意見自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