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教練員的工資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一九六三年修訂了運動員工資標準,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兩次提高運動員的定級工資。一九八一年重新制定了運動員、教練員的工資標準,減少等級、加大級差、擴大升級面等,使運動員、教練員的工資水平有所提高,調動了廣大運動員、教練員的積極性,促進了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但沒有從工資制度方面進行根本改革。運動員、教練員的現行工資制度體現運動隊伍特點不夠,仍然存在平均主義現象,不適應體育事業的發展和運動隊伍的建設,需要改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的精神,針對現行工資制度的弊端,結合運動隊伍的特點擬定運動員、教練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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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適當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體現技術高低、成績好壞、貢獻大小的差別。 (二)把運動員的體育津貼和教練員的工資同運動技術水平、競賽成績緊密聯系起來,有利于促進訓練和競賽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運動員、教練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動。 (三)根據運動隊伍的以下特點,確定運動員的體育津貼和教練員的工資。 1.運動員入隊年齡小、運齡短、技術要求高、勞動強度大、傷殘多;最好年華從事體育專門訓練,失去了求學機會。 2.教練員的工作既是復雜的腦力勞動又是艱苦的體力勞動,加上常年外出訓練比賽,負擔重。 3.運動員不是終身職業,退役后要從事新的工作,教練工作也受到年齡限制。 4.國際交往多,對抗性強,競爭激烈,影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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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動員工資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根據運動員的特點,實行體育津貼制。體育津貼制分為臨時體育津貼和體育津貼。 (一)臨時體育津貼。試訓的運動員,不分年齡大小、文化程度,一律每月發給50元(現行六類工資區)的臨時體育津貼費(包括自交伙食費和房租水電費等在內)。 (二)體育津貼。已辦理正式入隊手續的運動員,根據其政治表現、技術水平和運動成績評定體育津貼。 體育津貼等級分為: 特等:世界冠軍、破世界紀錄者; 一等:世界比賽獲獎名次者; 二等:亞洲亞軍、全國冠軍,破亞洲紀錄或全國紀錄者; 三等:亞洲比賽和全國比賽獲獎名次者; 四等:省、自治區、直轄市運動水平達到者。 新擬運動員體育津貼標準見附表一。 (三)運動員退役時發給一次性的退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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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練員工資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教練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按照工資的不同職能,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四個組成部分。 1.基礎工資。現行六類工資區定為40元。 2.職務工資。根據教練員的責任大小和訓練水平確定其專業技術職務。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條例,另下達。新擬教練員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見附表二、三、四、五。 3.工齡津貼。按照教練員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長,每工作一年每月發給5角。計發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從參加革命工作和社會主義建設工作時開始計算,到本人離、退休時為止,但領取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四十年。 4.獎勵工資。用于獎勵在訓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教練員,有較大貢獻的可以多獎,不得平均發放。 (二)為鼓勵各類體校(包括業余體校)教練員和優秀運動隊的文化教員長期從事基層培訓、選才、打基礎和提高運動員文化知識水平的重要工作,除按規定發給工齡津貼外,加發教齡津貼。教齡津貼從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實行。 教齡津貼均按從事本職工作的年限計算。從事本職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發給3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發給5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發給7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發給10元。不從事該職業時,從第二個月起停發教齡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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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一)體育津貼原則上按運動員所獲得的運動成績評定。對于運動技術水平不斷提高的,可以定期在相應津貼等級內增加津貼。 (二)運動員待分配期間,體育津貼一般照發。但對于沒有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應減發、停發體育津貼。 (三)現有的待分配運動員可以參加工資制度改革。 (四)運動員退役分配后,原則按調入單位新定崗位或職務,同時參考運動成績確定工資。 (五)建立教練員正常的晉級增資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六)教練員的職務變動時,按新任職務確定工資。 (七)教練員受年齡限制或其它原因不擔任直接訓練工作,經組織批準在編制范圍內任咨詢教練的,享受現職教練的職務工資。 (八)本方案從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實行,同時停止執行對選入國家隊的運動員、教練員每人每月補助10元的規定。 (九)對獲得運動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按國務院批準的獎勵辦法執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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