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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勞動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6〕90號)精神,結合市區實際,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市區(含婺城區、金東區和金華經濟開發區)的所有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在職職工(由上級機關下派任職的除外,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 在金的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參加市區的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事業法人登記證(或批準成立文件)等資料到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申報人員繳費手續,并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5日內到地稅主管分局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社保處和主管地稅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三、用人單位每月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的工傷保險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征收由市地稅部門負責。鑒于市區實際情況,用人單位應向市社保處申報全部職工的工傷保險繳費工資。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市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市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確定。工傷保險費暫按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征收,用人單位應在每月25日前向市社保處辦理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等調整申報事項。 超過規定期限,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申報人員繳費手續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市社保處按該用人單位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已參加養老保險的按養老保險,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按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及繳費工資,作為該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及繳費工資。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浮動費率制。浮動辦法:參保繳費單位上年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占繳費總額的比例(以下簡稱收支比例)不到30%(不含30%)的,當年費率按0.2%費率征收;上年收支比例在30%(含30%)以上不到100%(不含100%)的,當年費率上浮100%按0.4%征收;上年收支比例在100%(含100%)以上的,當年費率上浮150%按0.5%征收。結算辦法,按自然年度實際發生數浮動。 五、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及工傷待遇方面發生爭議,按照國家和我省處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依照法定程序處理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期限內。 六、用人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申請受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省、市配套法規政策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七、工傷認定申請管轄權限劃分。市屬和在金的中央部屬、省屬用人單位和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婺城區、金東區、金華經濟開發區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所屬的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由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調查,后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八、本辦法實施后,已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差額由市社保處直接發放。 九、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按企業所屬行業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十、對勞社部發〔2005〕36號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至本意見施行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至今未處理的,其工傷認定管轄權限、工傷范圍、申請時限、認定程序、鑒定程序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由勞動保障部門受理認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對勞社部發〔2005〕36號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至今仍未處理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由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認定和支付費用。 十一、本意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金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金 華 市 人 事 局 金 華 市 民政 局 金華 市 財 政 局 金 華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