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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消防從業人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的通知

2007-09-25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 蘇勞社鑒[2007]15號 江蘇省
批準文件: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消防支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現將《江蘇省消防從業人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首批實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消防職業技術工種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江蘇省消防安全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專業技能素質,從消防安全崗位源頭上提升從業人員對災害事故的綜合防控能力,推行消防從業人員持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從業制度,適應和保障江蘇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以及公安部、勞動部《關于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號)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
第三條 消防職業(工種)技能鑒定范圍
    (一)滅火員,使用消防器材和裝備,進行滅火工作的人員,即:消防戰斗員、消防通信員、滅火船艇水手、特種滅火裝備修配工。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消防器材和裝備撲救火災;
    2、向火場供水;
    3、進行火場通信聯絡;
    4、修配特種滅火裝備;
    5、操作消防船艇滅火;
    6、修理消防船艇。
    (二)消防搶險救援員,使用防毒、防化等搶險救援器材和工具,進行消防搶險救援的人員,即:防毒防化搶險員、防核搶險員、一般事故搶險員、搶險救援器材維修檢驗工。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防毒、防化等搶險救援器材和工具,進行緊急搶險救援;
    2、進行搶險救援器材和工具維修管理;
    3、調配搶險救援器材和工具。
    (三)防火員,使用防火檢查儀器檢測儀器,進行指定單位或區域防火監督和可燃氣體、毒氣檢測、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建筑防火審核的人員,即:防火員、可燃氣體(毒氣)檢測員、建筑防火審核員。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進行城鎮公共防火以及其他區域防火監督等;
    2、檢測毒氣和可燃氣體毒氣;
    3、進行建筑防火審核。
    (四)建(構)筑物消防員,從事建筑物、構筑物消防監管、巡邏和操作報警與滅火系統的人員,即:消防巡查員、消防中控室監管員、消防設施檢查操作員。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監管建筑消防中控室;
    2、進行內外部消防巡邏;
    3、操作消防報警和滅火系統;
    4、引導逃生疏散、報警和撲救初期火災等。
    (五)其他消防人員,列入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范圍的其他消防職業技術工種人員,含消防設施維修檢測工、消防設施安裝工、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崗位負責人、消防宣講員。
第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管理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和省公安消防總隊聯合組成江蘇省消防安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監督消防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成立江蘇省消防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具體負責考核和鑒定工作。
    消防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采用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的通行模式,實行統一標準、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考務、統一考評員資格和統一收費標準。
第五條 職業標準與資格等級
    《江蘇省消防職業標準(試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和省公安消防總隊聯合制定頒發,待國家職業標準頒布后按國家標準執行。
    消防職業(工種)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等級分為: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第六條 職業資格證書核發
    消防職業(工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和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證書的人員每3年復訓一次,合格者在原證書復核記錄上加蓋審驗證簽。
第七條 職業資格證書效用
    消防職業資格證書是消防從業人員職業技能水平的資格憑證,是國家對勞動者從事消防職業(工種)所必備的專業知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勞動者求職、任職以及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工資分配等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對象
    (一)從事國家規定的消防職業技術工種尚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在崗人員和新招用從事消防職業技術工種人員;
    (二)改變工種、調整新崗位、離開消防職業技術工種崗位3年以上重新回到崗位的人員;
    (三)在專職消防隊工作的地方合同制消防員和專職隊員。

    在公安消防部隊服役的士兵、士官和警官,可以參照本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退出現役后,可以憑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從事消防職業技術工作。
第九條 初次職業技能鑒定申報條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員,經初級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初級(五級)職業技能鑒定;持有本專業職業院校(含中專、職校、技校、高職、大專、大學)畢業證書者,經中級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中級(四級)職業技能鑒定。
    (二)首次參加技能鑒定的在職人員: 
    1、在本職業(工種)連續工作1年以上,經初級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初級(五級)職業技能鑒定;
    2、在本職業(工種)連續工作3年以上,經中級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中級(四級)職業技能鑒定;
    3、在本職業(工種)連續工作6年以上,經高級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高級(三級)職業技能鑒定。
    (三)士兵可申報初級(五級)職業技能鑒定;士官根據晉升初、中、高級士官年限標準申報相應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
消防院校及相關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可申報中級(四級)職業技能鑒定;本科畢業生可申報高級(三級)職業技能鑒定。
    (四)專職消防隊伍消防員參照首次參加技能鑒定的在職人員的工作年限和申報等級執行。
    (五)2008年12月30日前為考核鑒定工作的過渡期,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上消防職業(工種)范圍從業人員暫時沿用原崗位消防安全培訓證書。
第十條 晉升職業資格等級申報條件
    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在本崗位工作3年以上,經中級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者,可申報中級(四級)職業技能鑒定;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在本崗位工作3年以上,經高級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者,可申報高級(三級)職業技能鑒定;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在本崗位工作4年以上,經技師技能培訓合格者,可申報技師(二級)職業資格考評;取得技師(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在本崗位工作5年以上,經高級技師技能培訓合格者,可申報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考評。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消防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報名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委托省公安消防總隊指定報名點負責報名組織工作,并對申報者資格進行初審,申報考生在報名時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畢(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初次除外)、工作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報名時間由省公安消防總隊統一安排。報名完畢后,報名點將報名數據庫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工作年限證明(原件)、從事消防職業經歷證明、畢業證書(復印件)等材料報送省公安消防總隊,由其通過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系統統一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核辦理申報鑒定手續。
    (三)在公安消防部隊服役的士兵、士官、警官、消防院校畢業生或合同制消防員申報職業資格鑒定的,由省轄市消防機構統一向省公安消防總隊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報名時要出示身份證明(士兵證、警官證、合同制消防員工作證)、畢(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工作單位出具的服役(工作)年限證明等材料。
第十二條 鑒定前培訓
    (一)申報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必須按要求參加培訓。
    (二)省公安消防總隊委托具備培訓資格的單位或機構負責全省消防技術工種初、中、高級和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培訓工作。
    (三)初級職業資格培訓課時不得少于200學時(理論80、技能120);中級職業資格培訓課時不得少于400學時(理論160、技能240);高級職業資格培訓課時不得少于600學時(理論240、技能360);技師職業資格培訓課時不得少于600學時(理論240、技能360);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培訓課時不得少于600學時(理論240、技能360)。
    (四)在公安消防部隊服役的消防專業技術士兵、士官、警官、消防院校畢業生或合同制消防員的培訓,可采取自學或在崗集中培訓的形式。
第十三條 對本規定發布前已經從事消防職業技術工種而不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必須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職業標準參加培訓,使其達到本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要求,取得消防職業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繼續從業。
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招聘消防職業人員的廣告時,應注明應聘人員須具備消防職業資格要求,在安排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從事消防職業技術工作時,必須先參加培訓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再上崗。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規定招用未取得國家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消防職業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責令改正,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收費
    職業技能鑒定收費嚴格按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首批實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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