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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保障參保職工的利益,促進社會保障和衛生事業發展,同時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穩定運行,根據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際運行情況,現對以下政策進行調整:
一、對《轉發市醫改辦關于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12個文件的通知》(連政辦發[2000]101號)的部分內容修改
(一)將《通知》中《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外和居外醫療管理辦法》的第三條“轉外和居外醫療費用的結付辦法”中的第三款“居外人員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醫療費用,不高于本市同等級醫院水平的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算,高于本市同等級醫院水平的部分,個人自費20%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修改為:“居外人員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醫療費用,超出本市同等級醫院水平的部分,個人自費10%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本市范圍外急診住院的,按居外住院報銷有關費用。”
(二)將《通知》中《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外和居外醫療管理辦法》的第三條“轉外和居外醫療費用的結付辦法”中的第四款“經批準轉外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自費20%后,再按照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修改為:“參保職工經批準轉外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需個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20%降為10%,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
(三)將《通知》中《連云港市城鎮職工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第二條“費用的結算”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基金支付90%,個人支付10%。”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50000元以下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基金支付90%,個人支付10%。”
二、對《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連政發〔2000〕106號)的部分內容修改
(一)將《通知》中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起付標準根據市區醫療機構的類別分別定為:一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700--800元;三級醫院900元。”修改為:“一級醫院的起付標準4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700-800元,二級醫院中區屬醫院為500元;三級醫院900元。”
(二)將《通知》中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職工因特殊情況同一種疾病在同一醫院出入院間隔 7天以內的,起付標準按1次計算。”修改為“參保人員15日內,同一疾病在同一醫院再次住院的,起付線為0,不累計個人當年住院次數;不同疾病再次住院的,由收治醫院的經治醫師提出申請,科主任同意,經醫院醫保辦同意,報市醫療保險管理處審批。”
(三)將《通知》中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職工因病年內多次住院者,從第2次起起付標準每次遞減50%。”修改為“職工因病年內多次住院者,從第2次起起付標準每次遞減50%,起付線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標準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