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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區藏政發[1983]64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發放職工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和保健藥品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并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區對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職工發給高原地區臨時補貼。 二、補貼的標準,根據實際海拔高度分為三類: (一)凡在海拔二千五百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區工作的職工,每人每月補貼十五元; (二)凡在海拔三千元百米以上至四千米地區工作的職工,每人每月補貼二十五元; (三)凡在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職工,每人每月補貼三十五元。 三、按以上補貼標準計算,全區享受補貼的職工共計十三萬一千五百人,每年需增加三千九百萬元。所需經費開支,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中央單位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單位由自治區從財政包干數額內自行解決。 四、此項高原臨時補貼,自國務院批準之月份,即一九八四年五月份起執行。 關于發給職工保健藥品問題,有病的可在公費醫療經費中解決,不另撥款,也不要將藥品折款發給個人。 發放高原地區臨時補貼時,請注意做好各族職工的思想工作,并將你區具體執行辦法報送我們兩部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