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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局),各局(集團總公司)勞動保障部門及有關單位: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及相關文件規定,現就計算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仍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一)、(二)項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即: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在正常支付其工資的基礎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三、計算加班加點工資應按照勞社部發〔2008〕3號文件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標準,即: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8小時)。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3日起執行,2013年1月2日廢止。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