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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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保障機關公務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以下統稱職工)參與機關內部事務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機關工會工作若干問題的試行意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及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結合市直機關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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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機關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以下統稱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機關內部事務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實現機關內部事務公開的重要途徑,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機關職工代表大會是推進機關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組織加強機關建設的重要抓手。 機關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干部職工參與機關內部事務管理和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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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機關職工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機關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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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直各機關必須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職工總數100人以上的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總數50人至100人的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職工大會制度:職工總數在50人以下的單位,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的性質、職權、組織制度、工作制度、工作機構與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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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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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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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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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為有效。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黨、政、工領導提議,可隨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和舉手表決兩種形式。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必須召開預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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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但會議議程應相對獨立,分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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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作為會議期間的領導機構。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成員中應有黨政工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一般干部職工。其中,一般干部職工的比例不少于20%。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1.審議通過大會議程;2.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3.審議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4.審定職工代表資格、比例等事項;5.聽取和綜合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草擬職工代表大會決議;6.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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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應設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評議監督等專門工作小組,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門小組的成員,一般從職工代表中提名產生,也可根據需要聘請非職工代表參加,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一)民主管理小組職責:征集提案、開展經常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督查大會決議、職工提案的執行和辦理;了解和反映職工對加強內部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審議有關加強內部建設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措施辦法等,并在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上進行確認;受理職工申訴,對嚴重違反內部管理規定的問題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生活福利小組職責:了解職工對生活福利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制訂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方案;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督查大會有關生活福利的決議、提案的執行和辦理;協助、監督行政部門貫徹執行有關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規定。 (三)評議監督小組職責:了解和反映職工對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評議、測評干部的工作;監督機關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正確履行職責和廉政建設方面的工作;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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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且屬于機關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要問題,經機關行政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由機關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對重大問題協商處理的結果,應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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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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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行政負責人關于機關內部事務管理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機關內部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 (二)參與機關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設、作風建設、效能建設、廉政建設、制度建設等工作的審議,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機關內部事務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四)審議決定干部職工社會保險、勞動保護、醫療保障、休息休假和其他有關干部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配合有關部門參與機關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工作,審議、監督和聽取干部職工任免、獎懲、調動、辭退、進修培訓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的報告,并對機關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實行民主監督。 (六)組織審議、表決大會決議,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執行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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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做出的決定進行修改、變更,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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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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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機關在職職工(包括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選舉應依法按民主程序進行。 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愛崗敬業,遵紀守法,聯系群眾,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具有一定的參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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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對機關內部事務有知情權;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提出提案;有權了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提案的執行和辦理情況;有權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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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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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一般以處室或工會小組為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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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的比例和結構: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根據機關實際確定。職工人數500人以上的,占10%至15%;職工人數200人一500人的,占15%至25%;職工人數1 00人--200人的,占25%至35%;職工代表總人數不得少于30人。職工代表應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由機關各方面的人員組成,其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機關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3至5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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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資格的終止、替補。職工代表因工作調動,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原選舉單位,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違法、犯罪或受嚴重警告以上的紀律處分,撤銷其代表資格。以上情況缺額代表由原選舉單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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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部分離退休人員和有關領導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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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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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提案征集制度。 (1)召開職工代表大會30天前,機關工會開始向職工代表征集提案。(2)職工代表在聽取和收集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提案。(3)機關工會召集專門工作小組對提案進行整理、分類、初審、立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定。(4)機關工會(專門工作小組)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提案的征集、立案、辦理情況。(5)對優秀提案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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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督查制度。(1)期中督查。機關工會(專門工作小組)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適時組織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提案辦理情況進行督查。(2)重點督查。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中的重大事項和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專項督查。(3)全面督查。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對本次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和提案辦理工作進行全面督查,做出評價,并視情況對執行決議、辦理提案的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表彰、批評和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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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機關工會應將召開會議的時間、議程、中心議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表決形式等,以書面形式報告上級工會。上級工會應及時給予工作指導。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后十天內,機關工會應向上級工會報告會議的主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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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培訓制度。機關工會要建立職工代表定期培訓的制度。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質、履行職責的能力和參與民主管理的水平。職工代表培訓主要采取集中培訓、專題講座、以會代訓、調查研究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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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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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機關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對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主人翁意識。(2)組織民主選舉職工代表。(3)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會務工作。(4)指導職工代表圍繞大會中心議題,做好提案征集工作。(5)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協助和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和大會提案的辦理。(6)維護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受理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申訴。(7)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文書檔案;(8)制訂職工代表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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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上級機關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下級機關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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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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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適用于工會關系隸屬于市直機關工會所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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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福州市直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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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直機關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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