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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中央、省屬駐清各單位(企業)、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和根據清財[2006]9文件規定,決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對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進行調整,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7月1日起,清遠市各部門、各單位不論隸屬關系,按屬地原則統一執行我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標準各按照工資總額的8%—15%繳交。 二、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時繳存比例取整數,繳存比例確定后,在一個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即從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內不得變更。 三、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計算基數。單位和個人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計算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清遠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月工資未超過以上限額的,按照實際工資額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過以上限額的,最高按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倍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執行。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可參照全市平均數執行。 請各單位接通知后,盡快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按規定的時間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手續。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