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金享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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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每滿一年享受2個月,以此類推,但一次核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2005年1月1日起我縣實行城鄉統一失業保險制度后,所有參保繳費人員均按城鎮戶口人員標準核定,2005年1月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仍按戶口性質分別核定計算。農村戶口的參保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享受1個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對于可分段計算城鄉失業保險金的,核定時先核定其城鎮戶口部分享受失業保險金月數,核定完城鎮戶口(繳費滿整年)后的剩余繳費月數可合并至農村戶口部分審核,但當次核定享受總月數不超過24個月,農村戶口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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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業人員在核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時,本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本次繳費不滿一年或因本人意愿失業的,本次不予核定失業保險金;上次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計入下次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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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因政策規定原因未納入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對象的人員(如公務員、軍人)被參保單位招用,并履行繳費滿1年的,其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為初次失業時計算失業保險金的繳費年限。 復退、轉業軍人就業后初次失業的,憑個人檔案中服役材料和退役證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由民政部門安置就業的,安置期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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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1999年前成立的事業單位,并在1999年1月按時參加失業保險,且未中斷參保繳費的,其單位當時在崗職工1999年前的工作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1999年以后未及時參加失業保險,也未辦理補繳手續的,其單位當時在崗職工一律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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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又繳納失業保險費(指被單位錄用后未及時辦理錄用備案及參保繳費手續,而后一次性補繳,以及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去外地就業繳納失業保險失業后又轉回本地享受)的月份不計入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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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檔案資料遺失的失業人員初次核定失業保險金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能查詢到失業保險繳費記錄的,給予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系統中查詢不到失業保險繳費記錄,又不能提供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憑據的,不予核定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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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業保險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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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當次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對截止2011年7月1日前繳費的待遇核定標準統一按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執行。 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解除勞動關系后,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當地同類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7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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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均見角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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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業保險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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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解除、終止關系后,應當及時為其出具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且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參加失業保險以及繳費情況等有關材料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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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失業人員應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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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辦理退工,不予核定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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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據《關于貫徹實施中央八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意見》(蘇綜治[2004]22號)的精神,對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失業保險已參保繳費并符合享受條件的,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后,可向其原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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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對本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失業保險金,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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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業保險金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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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按月發放,縣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每月對新增享受失業金人員組織舉辦再就業指導培訓,在培訓結束后由失業人員本人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失業保險金銀行發放卡,工作人員須認真核對,確認人、證、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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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業保險待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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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且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移居境外的;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應征服兵役的;被勞動教養或判刑收監執行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死亡的;無正當理由,累計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培訓的。 停止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復領取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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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業保險待遇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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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非戶籍地參保的,本人可申請在參保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可申請回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在參保地享受的,辦理退工后核定失業保險待遇并進行發放。要求回戶籍地享受的,由參保地辦理退工和失業保險金轉移手續后,由戶籍地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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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參保人員在戶籍地和非戶籍地均有參保記錄且可合并計算的,需將非戶籍地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地合并計算。原核定過失業保險待遇的,其未享受的月數可合并計算為現享受月數,原未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可與本次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失業保險金可合并計算的,當次核定享受總月數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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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兩處及以上非戶籍地參保的,由參保地將失業保險關系(含繳費不足一年的)轉移至戶籍地合并計算,待遇標準采用最后一次失業時核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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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失業保險金延長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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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失業人員自停保次月計算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應享受期滿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辦理申請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享受相關失業保險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含提前退休)不滿兩年(含兩年)的;本次失業前在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及以上的;本人有求職愿望,非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就業的。 申請延長領取時間為原待遇享受結束時,從申請次月享受待遇。失業保險金延長期的享受標準為原標準的80%,不低于當地現行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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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延長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不能一次性領取。失業人員在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單位吸納就業、從事個私經營或以其他形式就業的,從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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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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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失業人員在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后,應及時辦理參加或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繳費標準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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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參保繳費的,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救助)由失業保險基金按月補貼,隨同失業保險金支付。在此期間,失業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醫療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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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的,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繳納的費用,在按規定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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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11年7月1日以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7月1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規定執行。7月1日以后,原享受門診醫療補助及醫療補助金的規定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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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物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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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當消費物價指數持續上升時,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對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發放動態物價補貼,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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