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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職工被羈押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時間應從何時起計算的請示》(嘉勞社〔2005〕7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原省勞動廳浙勞險〔1998〕43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2001〕44號、勞社廳〔2003〕315號文件精神,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釋放,符合退休條件的,從刑滿釋放之月起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按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規定計算,并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發給。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輯或羈押未定罪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如法院判其無罪,符合退休條件的,按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并補發被通輯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如被判刑的,從刑滿釋放之月起辦理退休手續。其判刑前的工齡與繳費年限,按原省勞動廳浙勞險〔1995〕221號文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