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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社會保險局、市處有關科室: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聯合下發的贛勞社養[2008]15號文及贛勞社養[2008]18號文精神,現將南昌市相關平均養老金執行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根據贛勞社養[2008]18號文精神,南昌市本級及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青云譜區、灣里區、高新區、南昌經開區、紅谷灘新區等城區,統籌范圍內的城鎮參保單位退休(含退職)人員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相關平均養老金執行標準,統一執行全市標準,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執行各縣標準。2008年度全市及各縣平均基本養老金執行標準見附表。 2、調整后的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恤費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后已按原標準支付喪葬撫恤費的,應按調整后的標準予以補差。 附:2008年度全市及各縣平均養老金 二00九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