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創新成果取得專利權,提高專利質量,推動專利的實施和運用,提升我省產業的核心競爭力,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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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山西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評選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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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省專利獎(以下簡稱省專利獎),對在技術創新與專利實施中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項目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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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評選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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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省專利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獎勵委員會),負責省專利獎獎勵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做出授獎決定。省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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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公室),負責省專利獎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省獎勵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 省獎勵辦公室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省專利獎評審專家組(以下簡稱省評審專家組),負責省專利獎的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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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設一、二、三等獎,其中: (一)一等獎不超過5項,每項獎勵人民幣10萬元,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80%; (二)二等獎不超過15項,每項獎勵人民幣5萬元,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70%; (三)三等獎不超過25項,每項獎勵人民幣3萬元,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60%。 省專利獎經費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列支,每年200萬元,用于獎金及管理費用支出。管理費用包括專利項目的受理、審查、專家評審、文印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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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省專利獎申報公告,明確申報時限、申報范圍、申報材料及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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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報人應當是在本省注冊或者在本省工作的專利權人,或者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專利權人; (二)申報專利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權有效,法律狀態穩定; (三)申報專利已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實施兩年以上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四)全體專利權人均同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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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專利獎: (一)國防專利或者保密專利;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三)已獲得過省專利獎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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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省專利獎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經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部門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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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當年申報公告要求擇優向省獎勵辦公室推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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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省專利獎的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省獎勵辦公室受理參評項目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審查合格的材料,分類匯總后提交省評審專家組; (二)省評審專家組對參評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擬獲獎專利及獎勵等級的意見; (三)省獎勵辦公室根據省評審專家組意見,提出擬獲獎專利及獎勵等級的建議,報省獎勵委員會; (四)省獎勵委員會對建議項目進行審議,決定獲獎專利及獎勵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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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形式審查結果和評審結果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形式審查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評審結果公示期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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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向獲獎專利的專利權人頒發獎金和榮譽證書,向獲獎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頒發榮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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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省專利獎參照同級科學技術獎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業績考核等工作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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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省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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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凡在省專利獎評選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剽竊、假冒、侵占他人專利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獎勵委員會,撤銷其獎勵,注銷證書,追回獎金并公告; (二)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參與省專利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省專利獎評選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計入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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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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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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