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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各中央在京企業: 根據市政府關于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的有關要求,現將1999年調整企業退休、退職、退養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及按月領取生活費的占地農轉工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396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335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退養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288元。 二、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包含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按月領取的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費,以及按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增加的養老金及各項現行規定的價格補貼、生活補貼。 三、納入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原行業統籌企業、單位,按上述標準執行。 四、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所需費用在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統籌的企業按現行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關于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1999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京勞險發[1999]84號)及《關于北京市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1999年下半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89號)實施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