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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省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5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1、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退職和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15元。 2、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過下表所列標準乘以各地調整系數(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當地調整系數乘以65元的標準增加,低于65元的按65元增加。退職和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再按照當地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的標準增加。 繳費年限 月增加標準 不滿15年 34元 15年-19年 37元 20年-24年 40元 25年-29年 43元 30年-34年 46元 35年以上 49元
3、2005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的退休人員,在按1、2兩項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仍低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增發2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市、縣(市)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省政府確定的33個養老保險困難市、縣(市 ),由省在下達考核任務時予以適當補助。 四、補助辦法 省增加的補助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全部與補助地區的繳費人數、繳費基數等六項考核任務掛鉤,在確定2006年補助方案時一并下達。 五、調整時間 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六、各市制定的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備案同意后實施。 七、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工作,盡快組織實施,并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切實做到應保盡保、足額征收,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