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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城區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不斷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提高參保居民的醫療待遇水平,經研究,現對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及待遇政策調整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調整完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程序 1、調整在校學生的繳費期。將轄區內在校學生(不含托幼機構)的繳費期調整到每年的9月份,由學校按規定標準收取所有學生的參保費用后,按照隸屬關系統一上繳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逾期不再收取。 2、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參保繳費期的規定。要嚴格執行普通城鎮居民的參保繳費期的規定,2010年度我市普通城鎮居民的參保繳費期為2009年的11月、12月兩個月。凡符合參保繳費條件的城鎮居民均應在繳費期內繳納2010年度參保的個人費用,逾期不再收取。 3、實行城鎮居民持卡參保繳費制度。為方便已經辦理參保登記并發放醫保卡和已參保的城鎮居民參保續保,實行持卡繳費制度。凡持卡居民參保、續保,持一人醫保卡、身份證,可在繳費期內直接到城區任一建行營業網點繳納全家2010年度醫保費用;無建行營業網點的偏遠鄉鎮(街辦)居民參保繳費,由當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統一代收代繳。 二、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政策做如下調整: 1、降低參保居民在一級、二級醫院住院就醫起付標準。城區參保居民在一級、二級醫院住院就醫時起付標準分別由300元、500元降至200元、400元。 2、提高參保居民一級、二級醫院住院就醫費用報銷比例。城區參保居民在一級、二級醫院住院就醫費用報銷比例各提高5個百分點,即由原來的60%、55%分別提高到65%、60%。 3、提高學生意外傷害事故醫療費用年度支付限額。城區各類學校學生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門診治療費用,年度支付限額由原來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 4、擴大城區城鎮居民門診大病病種范圍。將多發性肌炎、結核性胸膜炎納入城區城鎮居民門診大病范圍;將系統性紅斑狼瘡、活動性肺結核納入城區老年城鎮居民和一般城鎮居民門診大病范圍。以上四種門診大病病種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起付標準及支付比例按濰政發〔2008〕12號和濰勞社〔2008〕38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各縣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對本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政策進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