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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勞動局:
你局《關于<殘疾人保障法>實施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是否適用醫療期規定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企業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發現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按合同規定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滿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有關合同制工人在企業工作期間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即:按其在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三個月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