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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按照《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職工最低工資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1995 年第3 號)規定,結合當前實際情況,現對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地區進行調整。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發文之月起執行。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地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地區 類別 最低工資標準(元) 適 用 地 區 月 小時 一類 670 5 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類 580 4.5 防城港市、欽州市、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 三類 520 4 各縣級市 四類 460 3.5 各縣、自治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