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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2008-07-17 廣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發〔2008〕148號 廣東省廣州市
批準文件:
各市、縣(區)人事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技術員資格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9年起開始試行兩年。試行中請注意收集有關問題及修改意見,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專題報我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工程師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敬業愛崗,勇于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必須具有較系統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能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了解有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并在實踐中正確運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應有較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具有完成本專業中型以上工程技術項目或科研項目的能力;具有指導初級工程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
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在主持或參與完成中小型工程技術項目或科技項目,或在引進消化、開發創新、推廣應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或研發專業新產品、建設工程技術中心或實驗檢驗站(室)、承擔援外、境外輕工工程技術項目中,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公開發表過有一定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本專業工程師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評審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和第三章第十六條要求的申報材料,并按規定的申報程序申報。
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程序的,評委會及日常工作部門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范圍
凡在我省輕工業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輕工工程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工程設計、規劃設計、產品開發設計、生產工藝及輕工業設備設計、生產技術管理、輕工業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輕工業產品質量檢測與監督認證、技術推廣、綜合利用、輕工業標準化及科技信息、輕工業生產環境保護等工程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方可申報本資格。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能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崗位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申報而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三)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不計算資歷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后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分者,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后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統一考試入學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不含業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參加省組織的自學考試獲得本專業博士或碩士學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符合本資格條件要求,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本資格:
(一)獲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二)獲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一)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五)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第十條 外語條件
一、考試等級:凡申報本資格須參加全國職稱外語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B級考試。
二、有效期:專業技術人員取得1997年以來職稱外語考試B級成績合格證書(成績單),申報本資格不受證書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一)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須提供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歷鑒定證明)。
(二)出國留學或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須出具國家留學人員服務機構或駐外使領館的有效證明)。
(三)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且個人承擔的工作量不少于20萬字符的(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測試)。
(四)取得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A級或高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的。
(五)具備下列條件者:
1、獲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以獲獎證書為準)。
2、取得已授權發明專利(不含實用型、外觀設計)。
(六)在縣(不含市轄區)及以下所屬單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復高考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八)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申報評審與轉換崗位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的。
四、1961至1965年出生的,外語成績放寬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報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符合規定要求(地級市以上的人員應取得4個模塊,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的人員應取得3個模塊)的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一)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計算機專業(不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三)在農村鄉(不含鎮)屬單位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的,應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按規定提交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條件
一、申報人員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繼續教育內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專業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為準,專業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專業主管部門確認為準。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省、部級以上科研究項目、重點新產品項目的科技攻關或研究開發的全過程的主要參加者,完成任務較好。
二、作為本行業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的主要參加者,能獨立承擔項目實施全過程和具有解決較復雜問題的能力。
三、曾參加市(廳)以上研究課題2項以上,并是單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四、曾擔任1項大型輕工工程項目或1項援外、境外中型輕工工程項目設計分項技術負責人。
五、曾擔任2個中型或3個小型輕工工程項目設計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其中擔任過1項工程技術設計代表),或1個援外、境外中型輕工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并在工程項目中發揮較好作用。
六、掌握本專業生產技術或管理方法,曾負責或組織處理過生產技術和管理中出現的較復雜的問題2項以上,并取得較好效果。
七、曾參加本企業2項以上生產技術改造工作,成績較突出。
八、曾承擔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較顯著成績。
九、曾在援外、境外本專業工程項目中承擔專業生產技術、生產管理工作,并取得顯著成績。
十、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產品質量、加強設備管理和維修、促進營銷工作中,取得較顯著成績。
十一、曾參加引進項目工作中的管理,在消化、吸收創新過程中,取得較顯著成績。
十二、曾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編寫企業標準、技術規范、規程或管理規定,實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市(廳)級以上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本專業發明專利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發明人)。
四、完成研究開發或成果推廣項目1項以上,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五、承擔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項目2項以上,并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論證審查通過。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本專業生產技術改造或技術攻關項目1項以上,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七、在生產、技術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業產品水平、產品質量、企業管理有明顯提高和改進,經濟效益較顯著,并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八、在援外、境外輕工工程項目中,獲當地政府部門或派遣單位的獎勵、表彰。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在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及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刊物,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有一定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撰寫有一定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三、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在地級市以上學術、技術會議宣讀且結集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以證明材料為準)。
四、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以上。
第三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六條 申報人雖不具備第九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規定的要求,但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在學術或技術上有較大突破,取得顯著業績成果,并具備下列條件,可破格申報本資格:
一、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獲優秀等次1次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或相應獎項)以上或縣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或相應獎項)或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獲有一定價值或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發明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輕工工程各專業工程師資格按下表所列專業分別設工程、設備、工藝、檢驗、技術管理、質量管理6種規范專業崗位名稱。如造紙專業,分別稱:造紙工程專業工程師、造紙設備專業工程師、造紙工藝專業工程師、造紙檢驗專業工程師、造紙技術管理專業工程師、造紙質量管理專業工程師,級別為中級。

 工業部門名稱
 專業名稱
 包含的主要范圍
1
 造紙工業
 造紙
 制漿、造紙
2
 日用機械工業
 日用機械
 自行車、縫制機械、鐘表及配件
3
 日用硅酸鹽工業
 日用陶瓷
 日用陶瓷
衛生陶瓷
 衛生陶瓷
日用硅酸鹽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窯爐及專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4
 日用化學制品工業
 日用化工
 洗滌用品、電池、化妝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蠟制品、火柴、三膠(骨膠、皮膠、明膠)
5
 食品工業
 制糖
 制糖
食品
 焙烤食品、罐頭、乳品、食品添加劑、飲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產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調味食品、蜂產品
發酵
 發酵制品、釀酒、酒精、發酵調味品
6
 糧油工業
 糧食
 糧食加工、糧食儲藏與害蟲防治、糧食綜合利用制品、糧食儲運裝備
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綜合利用、食用油脂儲運裝備
7
 制鹽工業
 制鹽
 制鹽、鹽制品
8
 煙草工業
 煙草
 卷煙、雪茄煙、鼻煙、復烤煙葉
9
 皮革毛皮制品工業
 皮革毛皮制品
 皮革毛皮加工、羽絨制品加工
10
 家具工業
 家具
 家具
11
 文教體育用品工業
 文教用品
 文教用品
體育器材
 體育器材與用品
樂器
 樂器
12
 燃氣器具工業
 燃氣器具
 燃氣灶具、燃氣熱水器具、燃氣用具、燃氣專用配件
13
 光學、感光器材及材料工業
 光學制品
 照相機、攝錄機、眼鏡及配件
感光材料
 膠卷、相紙、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14
 塑料制品工業
 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
15
 五金制品工業
 五金、金屬制品
 五金、金屬制品
16
 家用電器工業
 家用電器
 家用電器制品、家用電器配件
17
 照明器具工業
 照明器具、電光源
 照明器具、電光源、燈泡、LED
18
 衡器工業
 衡器
 衡器具生產與軟件、程序開發
19
 玩具工業
 玩具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產、玩具程序與軟件開發
20
 室內裝飾工業
 室內裝飾
 室內裝飾裝潢材料與器具生產、室內裝飾裝潢工程
21
 日用雜品工業
 日用雜品
 日用雜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22
 輕工包裝與印刷工業
 輕工包裝與印刷
 輕工包裝、輕工印刷材料生產、印刷圖文信息處理
23
 輕工儀器儀表工業
 輕工儀器、儀表
 輕工儀器、儀表
24
 輕工裝備與工程
工業
 輕工機械裝備
 輕工機械、輕工設備、輕工模具
輕工熱電裝備
 輕工熱電裝備生產、安裝、運行、控制
輕工制冷裝備
 輕工制冷裝備、生產、安裝、運行與控制
25
 輕工電氣工業
 輕工電氣
 輕工電氣裝備生產、安裝、運行與控制
26
 食品生物技術工業
 食品生物技術
 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質工程、發酵工程
27
 飲用水及水處理
工業
 飲用水及水處理
 飲用水、水質處理、海水淡化、輕工以及排水工程
第十八條 申報人提交的申報評審材料的時效為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按資格條件的規定,分別提交申報材料,并把申報另一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時或不同時申報同一系列或同一專業的2個資格,不得以同樣的業績材料同時或不同時申報不同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后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專業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備本專業資格條件的要求,應由政府人事部門設置的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增加或減少評審范圍,降低申報評審的標準和條件,不得違反申報評審(考核認定)程序。凡違反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資格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評審程序及申報評審材料要求等見附錄。
第二十二條 本資格條件由廣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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