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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都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為切實解決原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改制分流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促進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麗政辦發[2006]117號)精神,現對市本級原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改制分流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改制分流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滿25年、實際繳費滿5年的,退休后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時不足上述年限的,應按退休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5%一次性補足。 二、因破產改制原因未參;蛑袛嗬U費的人員,必須在2007年底前辦理續(參)保手續,其破產改制前(中斷繳費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辦理續(參)保手續的,須按續保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5%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其破產改制前(中斷繳費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時間早于實施企業大病醫療統籌時間的,從大病統籌時間起補繳。 上述人員退休時(或已經退休),按以上規定計算或補繳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25年、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須一次性補足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符合本文第一條規定的破產改制分流人員退休以后,由市、區社保中心發給門診醫療費。門診醫療費按每月40元的標準,在年初一次性劃入其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其中破產改制前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不滿25年的人員,其不足25年的部份,除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部份)外,還須在退休時按退休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5%一次性補足門診醫療費,方可享受門診醫療待遇。 四、原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計提的社保費一次性上交市、區社保中心的,其改制時在冊人員退休后可享受破產改制企業分流人員醫療保險有關待遇。 五、事業單位破產改制分流人員參照執行。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