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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根據《上海市外來從來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3號發布)及《關于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滬勞保就發[2002]38號)規定,現就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期間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外來從來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下列情況不得享受住院醫療待遇: 1. 在非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 2. 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的; 3. 因懷孕、流產、分娩、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癥、人工受孕及由此導致的并發癥住院的; 4. 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住院的; 5. 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的。 二、外來從業人員住院醫療待遇的享受以繳納綜合保險費為條件,中斷繳費者中斷期間發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待遇。中斷繳費者恢復繳費后,起付線重新計算。 三、外來從業人員每一年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四、本市行政區域外的住院醫療費用不屬于綜合保險住院醫療待遇范圍,因工作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要列入綜合保險住院醫療待遇范圍的,由用工單位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