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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浙江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請示》(浙人社〔2010〕1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960元、850元、780元、690元調整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8元、71元、65元、57元調整為9元、8元、73元、65元。 三、請你廳在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發布的文件報我部備案。 請你廳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工作,加強對企業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