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 為進一步明確勞動爭議終局裁決適用有關事項,依法、公正、及時、高效解決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等規定,經征求相關法院及有關部門意見,現就勞動爭議終局裁決適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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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一)當事人因追索勞動報酬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以下各單項裁決支持金額不超過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適用終局裁決: 1.計時、計件工資; 2.加班加點工資; 3.獎金; 4.津貼、補貼; 5.帶薪年休假報酬;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7.其他勞動報酬。 (二)當事人因追索工傷醫療費發生的勞動爭議,裁決支持總金額不超過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適用終局裁決。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或者與工傷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三)當事人因追索經濟補償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以下各單項裁決支持金額不超過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適用終局裁決: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經濟補償。 (四)當事人因追索賠償金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以下各單項裁決支持金額不超過仲裁委員會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適用終局裁決: 1.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3.違法履行試用期的賠償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 (五)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屬于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適用終局裁決。 (六)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以及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年休假、產假、病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息休假權利方面發生的爭議,適用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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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程序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時,發現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中有符合終局裁決事項的,可以將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事項分別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文書中分別載明申請人仲裁請求的受理事項及另分案處理事項。分別立案受理,不得增加當事人負擔,不得要求當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副本,需要增加相關材料副本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復制增加并交由申請人確認。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案件時發現裁決事項中同時涉及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非終局裁決事項不影響終局裁決事項的,分別裁決,在仲裁裁決書案號后加阿拉伯數字附號的方式予以區別;非終局裁決事項可能影響終局裁決事項的,不適用終局裁決。 (三)集體爭議案件中,單個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符合終局裁決,且分別作出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不影響整個案件處理結果的,適用終局裁決。 (四)最低工資標準的認定以作出仲裁裁決之日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標準。 (五)對符合終局裁決事項的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予以駁回的,適用終局裁決。 (六)終局裁決案件的仲裁裁決書應當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告知勞動者訴權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權。涉及一次性給付事項的,應當明確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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