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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醫療需求,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據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啟動以來運行的實際和我市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情況,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作以調整,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有關政策作以明確,現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年度累計由28900元調整為35000元,統籌每年增支60萬元。 二、企業因改制或依法破產等原因精簡職工,要依法清償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資產變現中留足退休(退養)人員醫療保險費。 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的提取標準: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X l0年;退養人員提取標準: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X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X 15年。 三、破產、改制企業資產變現時應一次性繳納退休(退養)人員的醫療保險費,不執行繳費年限實繳5年的政策。對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施行之前的破產、改制企業,一次性補繳退休(退養)人員醫療保險費有困難的,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分期繳納。同時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繳費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2003年12月21日 |